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函[2007]23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的复函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的复函
珠地税函23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的复函
珠地税函238号
全文有效
珠海市人民政府群众来信来访办公室:
贵办转来群众来访材料(珠群访字20070303)收悉。针对来访企业提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有效期限的问题,经我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七号令)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对纳税人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开具《外管证》的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开具《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以三个月为一期。同时,我局还从加强纳税服务和方便纳税人角度出发,对纳税人需要延长有效期限的,可按180天有效期限核发《外管证》。
据此,本例来访企业可直接在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有效期限为180天以内的《外管证》,同时,严格按照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等其他涉税管理事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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