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29:17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国税函[2007]510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南海南奇加油站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南海南奇加油站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佛国税函510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南海南奇加油站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佛国税函510号
全文有效
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南海南奇加油站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76号)、《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的批复》(粤国税函507号)及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332号),现同意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南海南奇加油站纳入你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从2007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由你公司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此复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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