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的怎么办?
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的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规定:“二、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卷烟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2、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2)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