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27:04

广东省珠海市地税局 珠地税发[2007]252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长途汽车客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地税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长途汽车客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52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长途汽车客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5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1月1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最近,市局陆续接到一些基层分局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业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但是我市目前长途汽车客运业务存在税收政策与实际管理情况脱节、纳税地点不明晰、容易产生税收漏洞等问题。为加强该行业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和省地税局在东莞召开的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会议精神,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从事长途汽车客运的公路运输业纳税人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供站场服务的涉税处理
我市长途汽车客运运输业纳税人,为从事长途汽车客运的外市和本市其他纳税人的车辆,提供进出站站场、销售车票和代收售票款项等服务,取得收入。其涉税处理规定如下:
(一)提供站场服务的纳税人在核算收入时,其为进出站场的外单位车辆代收的售票款项,应凭对方提供的有关发票作为凭据,才可在营业额中扣减。没有提供有关发票的,一律不允许扣减代收的售票款项。
(二)外市纳税人原则上应提供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客运发票;不能提供的,可向我局征收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三)外市纳税人向我局征收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时,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在征收其营业税的同时,应核定征收其所得税。
(四)本市其他从事长途汽车客运的纳税人从提供站场服务方取得票款收入时,应按规定开具客运发票或向我局征收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开具通用发票时缴纳的税款可在申报当期收入时抵缴应纳税款。
(五)纳税人提供进出站场、代售车票等服务取得的代售票款手续费、站场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规定向支付方据实开具服务业发票,并按“服务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接受他人站场服务的涉税处理
本市汽车客运纳税人接受其他纳税人(包括外市和本市)的站场和代售车票等服务,其在取得代售票款收入时应向代售车票的纳税人开具客运发票,并将收入全额并入本单位的当期营业收入总额,在我市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三、本文下发后,个体(个人承包)从事长途汽车客运运输经营的不再执行《关于调整市区个体(个人承包)汽车运输经营者征税定额的通知》(珠地税发第242号)中,25座以下客车每月按 9000元/辆 的定额征税规定,经营者应按实际取得的经营收入申报纳税,各管理区(分)局要根据上述规定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四、上述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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