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26: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7]第56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粤国税函第56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粤国税函第560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1月7日
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你会《关于给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向希望工程捐款办理有关免税手续的请示》(粤青基呈字12号)悉。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在所属的全球通、神州行、动感地带通过提供特服号码向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3000万元申请予以办理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手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款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75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上述捐款,按其实际捐赠金额可以作为该公司当期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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