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26:24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7]5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梅市府5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梅市府56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1月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三大园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7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地价水平等,经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梅州城区、蕉华工业园区、畲江工业园区以及各县(市、区)应税土地每平方米的年税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详见附件。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抓紧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切实做到应征尽收。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反映。
附件:调整后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行政区域 原执行税额标准 执行税额标准 梅州城区 3 12.00(一级) 10.00(二级) 8.00(三级) 蕉华、畲江工业园区 1.2 6 梅江区 1 6.00(梅州城区以外) 兴宁市 1.80(一级) 8.00(一级) 1.50(二级) 6.00(二级) 1.20(三级) 3.00(三级) 梅 县 3.00(一级) 8.00(一级)(梅州城区以外) 1.00(二级) 6.00(二级)(梅州城区以外) 3.00(三级)(梅州城区以外) 平远县 1.20(一级) 8.00(一级) 1.00(二级) 6.00(二级) 0.80(三级) 3.00(三级) 蕉岭县 1.20(一级) 8.00(一级) 1.00(二级) 6.00(二级) 0.80(三级) 3.00(三级) 大埔县 1.20(一级) 8.00(一级) 1.00(二级) 6.00(二级) 0.80(三级) 3.00(三级) 丰顺县 1.20(一级) 8.00(一级) 1.00(二级) 6.00(二级) 3.00(三级) 五华县 1 8.00(一级) 6.00(二级) 3.00(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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