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函[2007]174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总局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增加征收印花税功能的通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总局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增加征收印花税功能的通知
梅地税函174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总局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增加征收印花税功能的通知
梅地税函174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关于总局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增加征收印花税功能的通知》(粤地税信息中心函4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单位及早通知税务代开票人员和自开票企业于11月15日前持税控盘到各办税大厅办理变更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理变更的开票单位(含代开和自开)将不能继续开出发票,已办理的单位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将同步征收印花税。
二、做好对前台人员(票管员、开票员)的技术指导工作,及时解决税控盘印花税注册变更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做好印花税征收的衔接工作,避免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和"大集中"系统重复征税。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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