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26:0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7]第56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第56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第56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1月12日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73号)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三来一补"企业机器设备来源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第288号)精神,对企业实施转型,销售使用过已解除海关监管且记入备查帐,能够提供设备进口报关单原件,售价不超过报关单上注明进口价格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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