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25:5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7]73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73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73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国税函1021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市中心支公司是否需要以电子方式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由各市局自行确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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