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地税通字[2007]2号 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汕地税通字2号
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汕地税通字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2月2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33号),我市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政策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缴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这里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服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企业;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建制镇为镇的行政区域;工矿区为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区域范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标准
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各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汕尾市城区(不包括所属镇)9元;
城区所属镇5元;
陆丰市市区及所属镇5元;
海丰县县城及所属镇7元;
陆河县县城及所属镇4元;
红海湾经济技术开发区5元;
华侨管理区3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五、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按年计算征收,分期缴纳。按年申报纳税期限为8月底前。各县按具体实际确定征收期限。
六、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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