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21:42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府[2008]3号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
江府3号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
江府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4号),省政府已同意调整我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从2007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将重新调整后的征税等级及征税标准发给你们(附后),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抓紧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切实做到应征尽收。原江府17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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