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地税发[2008]34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住房租赁税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住房租赁税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地税发34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住房租赁税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地税发3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4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361号),市局制定了《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住房租赁税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力合作、专职专责
个人住房租赁税费的征收工作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区局要充分把握这次机会,认真积极,在各区政府的指导下,与各级流管、建设、公安等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税费的代征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全面负责相应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系统应用上线等工作,具体人员名单报市局备案。
二、编写操作手册
为规范全市委托代征个人住房租赁税费的工作流程,市局决定编写委托代征个人住房租赁税费操作手册,并成立相应编写小组,由征管科牵头,成员包括委托代征个人住房租赁税费工作领导小组的人员以及各区局的业务骨干。编写工作从2月18日开始,具体抽调人员名单及时间另行通知。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住房租赁税费实施方案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361号)的精神,以及市局《关于实施<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工作方案》的安排,市局决定,委托代征个人住房租赁税费的工作全面启动。从4月1日起,个人住房租赁委托代征系统正式上线,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个人住房出租收入小、税源分散、征税难度大。为了规范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缴纳税费,保证纳税人有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从2008年4月起,由各区局委托辖区内各镇(街)符合法定代征税费条件的流管机构代征个人住房租赁税费,并指导各代征单位做好代征税费的相关工作,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市政府批转同意《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后,市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委托代征个人住房租赁税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关远荣总经济师任组长,莫以恒副科长、甘文华副科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胡刚、甘文华、冯崴、金强、张杰平、区志刚和陈亦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科,甘文华副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人员包括张子凡、陈德瑜、何浩峰、邱撼栋、王敏、陈绍怡、郑智旭、甄晓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局开展相关的工作。各区局必须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此次委托代征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并积极配合市局及各级政府、流管机构做好此项工作。
(二)周密部署,合理安排
个人住房租赁税收收入少,工作量大,其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各代征点将成为地税部门的延伸点,它将涉及登记、核定、申报、征收、统计、发票及票证管理等一系列税收工作,为确保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各级税务机关要考虑周全,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在确保网络畅通的基础上,做到分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合法征税。同时,要指导代征人员正确使用代征系统,按有关的业务流程操作,确保税款、票证等的安全。
(三)科学征税,规范管理
个人住房租赁税收点多面广,为确保代征税(费)款的安全和方便各级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的管理,市局开发了委托代征管理系统,该系统适用于各级流管单位进行个人住房租赁的代征管理,通过与流管系统的连接,实现从登记、核定、申报、征收到票证的领用存、税款划解、手续费审批核对等整个税收管理。各区局要认真组织委托代征管理系统的上线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代征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做到科学征税、规范管理。
三、工作安排及完成时间
(一)制定有关表证单书
为适应流管系统及地税代征系统的数据采集以及业务流程的需要,市局制定出租、变更、停租、复租、注销、税收管理事项审核等表格的式样。此工作由征管科负责。
完成时间:2007年。
(二)制作宣传资料
为争取广大纳税人对个人住房租赁征纳税费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根据市流管办的要求,市局制作《个人住房租赁税收管理》(宣传手册),征管科负责制定相关内容,各业务科室协助把关,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设计印刷工作。各区局应根据各地流管办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情况,制作有关宣传资料。
完成时间:市局制作的宣传资料于2008年1月完成,区局制作的宣传资料于2008年3月完成。
(三)开展宣传活动
在2008年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各主办单位应以各种形式再次向公众宣传《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与个人住房租赁相关的税收知识,全方位启动个人住房租赁的税收知识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应。此工作由办公室及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办公室负责制定宣传方案,各业务部门协助完成,各主管税务机关参与。
完成时间:2008年2月至6月。
(四)地税局代征系统与流管系统联线
代征工作实施后,各代征点将同时使用流管系统及地税代征系统,通过两系统的连接实现数据的实时传递、校验和保存,并进行纳税登记、核定、申报、征收、税费扣缴、票证管理、数据查询统计等工作。现我局正通过市流管办积极与广州科韵公司联合进行系统连接调试工作。此工作由信息科负责,征管科、计财科及各有关科室协助。
完成时间:2008年1月。
(五)税收业务及系统操作培训
对镇(街)、村(居)的流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税收业务培训及系统操作培训,使各级流管机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个人住房租赁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代征系统的操作方法。系统上线后,还应进行不定期的业务更新及系统操作培训。此工作由各区局负责。
完成时间:税收业务知识培训于2008年1月完成,系统操作培训在2008年2月完成。
(六)编写操作手册
为规范全市委托代征个人住房租赁税费的工作流程,确保代征工作顺利进行,市局在规范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制定登记、核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票证管理等环节的工作流程,以及系统的操作指引,汇总编写成册。此工作由征管科牵头,信息科、计财科、办公室、纳税人服务中心、税政科、法规科协助,各区局抽调人员参与。
完成时间:2008年2月。
(七)制定系统上线方案和应急预案
为确保代征系统顺利上线,结合我市代征业务的工作实际,市局下发了《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系统上线方案》和《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系统上线应急预案》(佛地税发220号),明确了上线工作的具体要求、上线具体时间安排以及对各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作出相应的操作预案和应急措施,提前部署好上线的各项工作,确保代征业务如常开展。各区局应相应制定各自的系统上线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报市局备案。
完成时间:2008年2月。
(八)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各区局按《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等有关规定,与符合法定代征税费条件的镇(街道)流管机构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办理与委托代征有关的手续,并指导代征单位做好代征税费的相关工作。此工作由各区局按有关规定完成。
完成时间:2008年3月10日前。
(九)签订税费扣缴协议
为了规范税费扣缴,方便纳税人缴纳税费,税费的扣缴方式统一采用银行自动划缴,纳税人提供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由银行在纳税人账户中定期划缴税款。各区局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此工作由各区局负责。
完成时间:2008年3月10日前。
(十)制定单位计税租金最低标准
为了规范税收征管,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市局将根据建设部门提供的全市个人出租住房市场租金信息,制定佛山市个人出租住房单位计税租金最低标准,并报市政府审批。此工作由征管科负责,税政科、法规科协助。
完成时间:2008年3月。
(十一)对委托代征工作进行检查辅导
各区局应按《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及《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代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适时进行检查辅导。市局将以不同形式对各区局的委托代征工作进行检查。
(十二)制定操作实施方案
各区局应按市局的工作方案及各级政府、流管办的工作部署,制定各区详细的委托代征操作实施方案,报市局备案。
完成时间:2008年2月。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规范表证单书的使用
各区局应按市局制定的有关表格的式样印制交各流管机构使用,并辅导各代征人掌握各表格的使用及审核方法。
(二)规范委托代征管理
各区局应按市局制定的委托代征个人住房租赁税费操作手册等有关规定,指导代征人进行相关的岗位设置、代征业务、发票及票证管理,杜绝违规使用、保存及遗失发票、票证等现象发生。
(三)严格执行个人出租住房单位计税租金最低标准
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佛山市个人出租住房单位计税租金标准的通知》(佛流管办电3号)的精神,我局将根据市建设局提供的个人出租住房市场租金信息制定全市的个人出租住房单位计税租金最低标准,并拟报市政府批转。此标准制定后,各区局应遵照执行,并辅导各代征人做好相关工作,对纳税人申报租金收入低于最低标准的,一律按市政府批转的最低标准核定并计征税费。
(四)规范税款扣缴方式
为了规范税款扣缴管理,保证税款的安全,根据省局的有关规定,税款的征收原则上不以现金形式收取,统一采用银行扣缴方式收取。
(五)及时做好工作总结
年度终了后,各区局应及时做好实施个人住房租赁税费征收管理的工作总结及来年的工作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局(征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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