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办理技工学校招收郊县农业户口应届中学毕业生改为农村非农业户口及供应商品粮的通知
沪劳技发(87)61号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4)25号 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4-04-28]
各主管局,各区、县公安局、粮食局:
市人民政府已同意市劳动局、公安局、粮食局联合上报的《关于本市技工学校继续招收郊县农业户口应届中学毕业生的请示》。
为简便手续,现将办理技校学生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农转非"的手续通知如下:
一、本市的农业户口应届中学毕业生,被技工学校录取后,先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主管局集中,并填报《申请改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学生名册》,一式五份,盖章后一份留存,四份连同《技工学校录取通知单》及副联一、副联二,一并送市招办技校组审核。由技校转报市劳动局技工培训处复核、盖章。
二、被技工学校录取学生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粮管所,凭《技工学校录取通知单》和由市劳动局技工培训处盖章后的《技工学校录取通知单》副联一、副联二,分别办理改为农村非农业户口和供应商品粮手续并转搭伙卡。《技工学校录取通知单》(副联一)由派出所留存,(副联二)由粮管所留存。
一九八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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