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和申报户口的通知
沪劳技发(87)101号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5)1号 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5-01-18]
各主管局,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区、县劳动局:
沪劳(84)技创字第327号《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的通知》贯彻以来,基本符合本市实际情况,为促进生产建设和控制市区人口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妥善处理这些问题,经研究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1984)67号《关于鼓励本市市区人口向郊县疏散的若干试行规定》和本市经济建设区域逐渐向郊县扩展的精神,本市技工学校从郊县招收的中学毕业生和市属农场、市属外地农场的上海职工子女中招收的中学毕业生,技校毕业后原则上分配去郊县市属、县属或吴淞、闵行、石化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工作。
因专业工种需要,部分毕业生也可分配在市区的建工、房地、住宅、城建、环卫等单位,从事建筑、土方、修路等工种。
市区部分技工学校因企事业单位特殊需要,经批准从本市农村招收的农业户口中学毕业生,毕业后可在批准范围内分配工作。
二、上述学生毕业分配工作后,需要申报迁移户口的,由学校向主管局申请,附上名单(见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名册)一式三份,送市劳动局审核,由市劳动局技工培训处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按有关户口迁移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或中途退学、除名、开除的学生,一律退回原地。原招收的农业户口学生由学校上报主管局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局、粮食部门恢复其入学前的农业户口和粮油关系。
结业的学生,如办校系统所属单位不办理招工,按本条款规定处理。
四、凡由郊县、农场和本市在外地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本市单位)或外省市单位按招生规定招收录取的学生,需要委托本市技工学校代训的,须事先报请办学主管局审核,并办理委托代训手续,学生毕业后一律返回原委托代训单位,其中中央下达委托本市培训的学生,需要迁移户口的须报市劳动局审批,凭市劳动局技工培训处《申报户口证明信》报入学校集体户口。
本市委托外省市代训的学生,其中需要迁移户口的,须报市劳动局备案,学生毕业返回本市工作后,需要申报户口的,由委托代训单位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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