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社发(88)120号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6)10号 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6-04-10]
各区、县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
现将劳动部下达的《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88]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如文
一九八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力字【198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4、各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
最近,一些省市询问有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
二、各地劳动服务公司所设的管理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专职机构,列为事业编制。其经费可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中列支。
三、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存储和管理,在国务院未作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国发【1986】7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所在市、县主管职工待业救济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四、主管待业职工的机构,要对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作它用。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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