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在新疆原上海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
沪劳访发(89)23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1981)91号文件,把在疆原上海支青稳定在新疆的精神,并考虑到支青的实际困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允许在疆原上海支青每户有一名子女来沪就读入户。现将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的范围和条件。
解决的范围是指1961年以后,由上海市知识青年参加外地建设工作组统一组织动员到新疆农垦(农业)系统的原上海城镇支青。条件是:每户支青(包括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支青和夫妻中有一方是上海支青的)允许一名年满十六周岁或初中毕业未婚、未就业的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并必须有支青在沪的父母、兄弟姐妹做支青子女"监护人",又能自行解决住房。
1、"新疆农垦(农业)系统",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新疆自治区农业系统。
2、"由上海市知识青年参加外地建设工作组统一组织动员到新疆农垦(农业)系统的原上海支青",包括从上海迁出时是去新疆农垦(农业)系统,后随隶属关系变动和个别调动现在自治区其他系统工作的原上海支青。
3、"年满十六周岁或初中毕业",是指符合两个条件之一的,即:年满十六周岁(1989年度办理197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或初中毕业年不满十六周岁的,均可办理来沪就读入户手续。
4、"未婚",系一直未婚的。"未就业"是指已在全民所有单位和县(团)以上大集体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以外的。
已是新疆大(中)专、技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的支青子女,原则上不属范围。个别有特殊情况确需来沪的,必须经新疆地(州、市)、师(局)以上劳动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申请来沪入户。
5、随城镇支青赴新疆农垦(农业)系统的原上海农村青年也允许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回到原农村青年户口迁出地就读入户。
6、支青子女因严重病残,丧失就读、就业条件的,不予办理来沪就读入户手续。
7、双支青离婚后,不论再婚与否,只允许一名子女来沪就读入户。支青死亡,外地籍配偶抚养的支青子女,也允许一名来沪就读入户。
8、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的"监护人",必须是支青在沪的父母,父母不在的,可由兄弟姐妹做"监护人",父母、兄弟姐妹均不在沪,可以另请"监护人",但必须经"监护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其"监护人"必须是能承担"监护人"义务的。
二、申请手续。
1、符合上述解决范围和条件的支青子女,必须是支青本人和子女"监护人"都自愿要求的。
2、由支青和支青子女的"监护人"向支青原户口迁出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填报《申请表》,同时提交在新疆支青全家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派出所户籍证明)和子女"监护人"的户口簿;支青子女年不满十六周岁的尚需提交初中毕(结)业证书。
3、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支青的,统一到男方原户口迁出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一方是上海支青的,到上海支青原户迁出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4、随城镇支青去新疆农垦(农业)系统的原上海农村青年,到农村青年原户口迁出地的乡(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中一方是城镇支青,另一方是农村青年,由城镇支青一方向原户口迁出的街道(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批手续。
1、支青和支青子女"监护人"向街道(乡、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后,由街道(乡、镇)进行审核,填报《审批表》,报区、县劳动局审批(支青子女入户地不在申请区、县的,由申请区、县劳动局审核签章后转到支青子女入户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2、区(县)公安局根据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审批表》,开具户口《准迁证》,户口《准迁证》由街道(乡、镇)交申请人办理支青子女的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3、批准入户的支青子女凭已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到入户地粮管所办理粮食供应手续。粮管皆所根据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审批表》核对后,给予办理。粮食定量按本市现行标准供应。
4、对未经批准,自行将支青子女户口、粮食关系迁来上海的,一律不予受理。
鉴于今年支青中符合来沪就读入户条件的子女比较多、时间紧,为了方便群众,便于审批,在支青和子女在沪"监护人"提出申请后,经街道(乡、镇)的劳动部门审核支青身份,并经区、县劳动局复核,可以由市、区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新疆,在新疆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核对支青全家户口资料,就地进行审批。
四、关于支青子女就读、就业问题。
1、从今年开始,上海中专、技校和职业学校不再去新疆兵团招收"技术培训生"。符合来沪就读入户条件的,可报考上海的各类学校;已经在上海普通中学借读的支青子女,今年高、初中毕业的,人户后可同本市学生一样,参加本市各类学校的招生考试。
2、批准在城镇入户的支青子女,要求就业又符合就业条件的,可到入户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按"三结合"就业方针就业。
3、在疆支青家庭已经有一名子女在上海地方高校就读的,毕业回疆参加建设后,可以申请另一名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高中毕业生考入部属在沪院校的,可不计入一名子女来沪就读入户的范围。
五、对已在沪借读和技术培训的支青子女的处理。
1、已在沪借读的中学生中,符合来沪入户条件的,可在沪入户,一般不再允许变动。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的,必须先出后进。
2、为了新疆建设需要,已在本市中专、技校、职业学校技术培训的支青子女,在未毕(结)业前,不得再办理其他子女来沪就读入户手续。学业结束返疆后,方可以办理其他子女来沪就读入户。毕(结)业前,如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局)劳资部门同意在沪入户并出具证明的,本市方可受理。
六、其他。
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本《通知》中又不明确的问题,不要擅自处理,可将情况、问题记录在案,并及时请示报告,经统一研究后再分别处理。
本《通知》供工作中掌握,不得翻印、复印。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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