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0:25:44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系统执行《上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考核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沪劳技发(90)56号

各主管局(公司):

为贯彻沪教职(89)第47号《关于执行〈上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技工学校系统的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范围:经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具有独立建制的技工学校。
对象:技工学校专职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市技工教学研究室专职人员;原来是教师因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并继续任教的人员。
二、组织领导
1.由各主管局(公司)建立技工学校教师资格考核委员会,劳动局派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应吸收本系统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参加。考核委员会成员应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性强,在局(公司)系统中有一定威望。
2.各技工学校建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的教师资格考核小组,负责本校教师资格考核工作的实施.小组成员应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性强,在教师中有一定的威望。
三、考核的基本步骤
1.由学校教师资格考核小组,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教师资格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符合考核标准的教师,填写教师资格考核呈报表,送局(公司)教师考核委员会审核。
2.各主管局(公司)技工学校教师考核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教师资格考核标准的教师,填写教师资格考核花名册,报市劳动局核准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凡在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前,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经复查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不再另行考核。由主管局(公司)填写教师资格考核花名册,报市劳动局核准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2.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未达到中级操作技能现正在接受培训的教师,经结业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再进行教师资格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教师资格证书。
3.在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以后调到技工学校任教的教师,受过100学时以上教育理论的培训,并经过一年教学实践考察,确能胜任教学工作的,经考核达到教师资格考核标准,发给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应将教师资格考核的呈报材料归入《教师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
4.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已被聘任为实习指导技师职务的,不再另行考核,由主管局(公司)填写教师资格考核花名册,报市劳动局核发教师资格证书。
5.在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前任教的技工学校专职教师中,如已被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经考核符合教师资格考核标准的,可发给教师资格证书。
6.上述教师中,凡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者,不予核发教师资格证书。
7.个别技校中有些特殊专业,需要其它部门聘请的兼课教师,虽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但可继续任教。
8.实习指导教师中,男性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含五十周岁)女性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上(含四十五周岁),教龄在十年以上的老年教师,虽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可继续任教。
9.兼课的校级领导,经考核符合教师资格考核标准的,可发给教师资格证书。
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于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对现有教师进行考核发证。不符合教师资格考核标准的教师应在限期内进行培训提高。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不符合教师资格考核标准要求的人员,除特有规定外,不得担任技工学校教师职务。
附件:(略)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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