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0:23:1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本市职业中专班毕业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人26号

各区、县人事局、教育局,各委、办、局人事、教育部门:

上海市的职业技术教育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教卫办关于进一步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沪府办发10号)和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下达以来,有了很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55号)提出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政策与措施,支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和提高的有关指示精神,为促进本市职业技术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依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借鉴部分省市的做法,从1992年起,本市中级职业学校培养初、中级技术管理人员的中等职业班(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为3~4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为1~1年半),改名为职业中专班。现就本市职业中专班毕业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职业中专班毕业生与市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同等学历,就业上岗后享受同等待遇。

二、凡教育部门与企事业单位联办的职业中专班招生时,由企事业单位主管局的教育、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企事业单位需要,编制招生计划(面向社会需要,教育部门独办的职业中专班招生时,由各区、县教育局编制招生计划),分别上报市人事局和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会同市人事局审核。未经同意擅自办班的,所取得的学历不予承认,也不得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职业中专班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按双向选择沽测可由联办单位择优接收,也可以自谋出路。三个月内无接收单位,其档案材料退户口所在地。

四、职业中专班毕业生报名参加本市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招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录取。

五、职业中专班毕业生凭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职业中专毕业生报到证”,到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报到。接收单位可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65号)的规定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六、本通知下达前原培养初、中级技术管理人员的中级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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