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0:22:16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本市赴日研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引办52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本市赴日研修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本市赴日研修管理工作的意见

最近,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认定派遣赴日研修生工作资格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引办发15号)和《关于向日本派遣研修劳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合函字第112号),就如何做好赴日研修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大力开拓赴日研修渠道,加强统一归口管理和宏观政策指导,结合本市赴日研修工作的实际,就如何贯彻两个通知精神,做好本市赴日研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赴日研修的归口管理

赴日研修包括研修培训和研修劳务两类。研修培训是指以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为主的培训,研修培训人员通过理论学习和生产技术实习掌握本专业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研修劳务是指以研修名义派遣的各类劳务人员。研修培训由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管理;研修劳务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管理。

二、赴日研修的渠道

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科技交流、经济贸易、友好城市、领导人互访等途径开辟赴日研修渠道。本市赴日研修渠道,必须纳入归口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的派遣渠道。

三、赴日研修协议的签订

研修培训协议由归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对外统一签订,并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对外签约格式。本市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有向日本派遣研修培训人员渠道时,应事先起草派遣意向书,并将意向书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在得到签约委托后方可与日方签约。

研修劳务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经济行为,合同条款必须严谨、周密,以保证经营公司和研修劳务的合法权益。本市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有向日本派遣研修劳务渠道时,必须报本市的归口管理部门,并由经贸部批准具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本市公司对外谈判、签约。

四、研修人员必须有组织地选派,并在赴日前接受必要的语言培训和业务培训。

五、有关研修人员在日期间的津贴和劳务收入标准,根据研修培训和研修劳务的不同特点,由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制定。

六、有关对日研修劳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39号)执行。

七、以上原则同样适用于中央部属单位在沪从事赴日研修人员派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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