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国家驻外使馆服务人员选派工作的暂行规定
沪人77号
市锦江(集团)联营公司、新亚(集团)联营公司、衡山(集团)联营公司、东湖(集团)联营公司人事部,市机电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园林局人事处:
选派服务人员到我国驻外使馆工作是国家外交部、经贸部下达本市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历年来乍达本市的选派任务都得到圆满完成,上海选派的出国服务人员在驻外使、领馆工作期间绝大部分表现良好,一部分同志入了党,许多同志受到奖励和表扬,较好地体现了上海的服务水平和良好的精神风范。为了适应外交部、经贸部驻外机构和外派服务人员工作的改革,进一步做好出国服务人员的选派工作,根据中办发8号文件精神和外交部、经贸部有关规定,结合上海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关于做好国家驻外使馆和机构服务人员选派工作的暂行规定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坚持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服务,为外交工作服务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选好派出高素质、高水平的服务人员,保证国家下达的选派任务的完成。
二、选派工作的基本原则
1.有计划地选派出国服务人员。
服务人员被派往国家驻外使馆和商务处工作是一项带有服役义务的光荣的政治任务,是做好外交工作、扩大开放的需要。市人事局根据外交部和经贸部下达的选派计划,向本市有关部门下达选派任务,各有关部门要保证按要求完成选派任务。
2.坚持政治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把好政审关。
我国驻外使馆和商务处是国家重要机关,肩负着十分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并在特殊的环境中开展工作,对工作人员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各有关单应在选派出国服务人员时必须严格按要求对选派对象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工作态度、心理素质以及家庭情况作全面了解,并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市人事局逐级审批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定。
3.坚持考核的原则,保证业务素质。
随着我国的扩大开放和驻外使馆、商务处的改革深化,对服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各有关部门在选派服务人员时应保证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对一专多能、有服务特色的人员应优先予以考虑。
4.加强纪律,确保出国服务人员及时到岗。
出国服务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不得随意变更,接到出国通知后,必须汝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服从组织安排。
三、选调对象的条件和要求
选派出国服务人员,必须坚持以下条件:
1.政治可靠。本人及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历清楚,出国动机端正,能服从组织安排。
2.一直从事实际操作工作,现已脱产从事行政管理,或已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得选派。
3.年龄符合外交部、经贸部规定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心理素质好,能适应出国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4.具备高中(含职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主业优秀并兼通多种技能者优先。
5.家庭基础稳定,家庭生活能妥善安排,出国后无后顾之忧。
6.工作积极,服务态度好。
7.带配偶出国的,对其配偶的要求是:年龄30岁以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事理发员或招待员、服务员,政治条件合格、身体健康、相貌端在、作风正派、工作态度好、家中无后顾之忧。
8.符合外交部、经贸部的其它规定。
各主管部门在选派出国服务人员时要切实按“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负责,认真做好审查工作,上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的要求,确保出国服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搞照顾。
四、选派工作的程序
选派工作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
1.市人事局根据下达的选派计划,编制本市选派计划,并将任务和要求下达到有关主管部门。
2.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选派计划,落实选派单位,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选派工作;按要求对选派对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其材料及时报市人事局。
3.有选派任务的单位根据名额和要求确定选派对象,组织政审,上报有关材料。
4.随带配偶出国的,其配偶的政审和考核材料由所在单位的主管局(区、县所属的单位,需经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
5.市人事局将负责对报来的选调对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报外交部和经贸部。
6.外交部、经贸部组织选调对象赴京办班的通知下达后,市人事局将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转告选派对象所在单位。派出通知下达后,出国服务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人事局接转,通知本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7.选派对象接到进京办班的通知后,应按规定带好考核所需的材料、个人健康证明、照片等。办班结束后即回沪向主管部门和单位汇报。等待出国通知期间,如短期内暂不出国的,应回到单位上班。
8.出国服务期满后,有关人员应在回沪后一个星期内到主管部门和单位报到并到市人事局办理关系转接手续(如因大件未购买,外交部、经贸部未开具正式转移关系介绍信的,由市人事局根据外交部、经贸部的通知开具临时介绍信),然后按规定公休。公休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
五、出国服务人员的待遇
出国服务人员和经批准随同出国的配偶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有关单位要为出国服务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时间条件。
六、加强对选派出国服务人员工作的领导
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选派出国服务人员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部门应负责地抓好这项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选派任务的完成。服务人员出国后,原派出单位应与他们保持持经常的联系,关心他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和进步,并配合使馆和驻外机构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把他们在国外的表现与单位的加薪、提级、分房、评优等结合起来,对表现好的要予以一定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对派出人员的在沪家属要予以关心,定期进行走访慰问,了解情况。选配出国对象在京办班期间不辞而别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有关单位应予必要的处理。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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