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
沪人144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反腐倡廉的有关精神,促进本市人事干部廉政建设,规格《上海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根据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指示和有关文件精神,对本市人事干部廉洁自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事干部必须秉公尽职,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事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和以任何名义领取报酬。
三、不准以任何名义到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吃、拿、卡、要、报,不得在各类公务活动中或因公务关系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不准将本单位应尽的职责和正常业务工作改为有偿服务,或转由经济实体承担,收取费用。未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行政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五、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和他人谋取私利。在办理公务中,凡涉及到本人及配偶、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的,要自觉回避,不得参与,也不得以其它方式施加影响。
六。在从事人员调配、军转安置、人才交流、职称评聘、招聘录用、干部考核、工资调整、机构编制等登项人事公务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开口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权拉关系,搞交易,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在机构改革和机构变动中,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一和突击提升干部职务、职级。
八、要加强各级人事部门以及各级干部之间的相互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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