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认真做好本市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人163号
各部、委、办、区、直属局:
为使政府特殊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发10号和人专发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将认真做好本市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带有导向性的重要决策,是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事(干部)、财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政府特殊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免征工并调节税。经考核合格,离退休后津贴仍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三、我局在每季度末的前五天将下季度的政府特殊津贴下拔给有关部、委、办、区、直属局。各部、委、办、区、直属局收到后应及时将款项转拨给基层单位,再由所在单位逐月发给本人。
四、各部、委、办、区、直属局应根据津贴拨款后的发放情况填制《政府特殊津贴收发季报表》,加盖部门财务意后,在每季度初十日内将上季度的报表报送我局职位职称专家处。此表作为报销依据。
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调动工作,其享受的津贴随行政关系一起转移,各部、委、办、区、直属局应及时填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变动情况表》,连同《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并报我局职位职称专家处。
六、鉴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数逐年增加,为切实加强政府特殊津贴的管理,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政府特殊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我局职位职称专家处备案。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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