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引办34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6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314号)的精神,按照市领导关于加强本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颁发的因公赴国(境)外培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暂行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管理办法为准。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
一、出国(境)培训,是指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党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业务人员(包括技术、管理人员)到国外职港、澳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研修、实习)学习先进的实用技术、生产技能、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及其它业务知识。
二、上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为本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除与经贸、科技直接相关的项目外,其它所有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须经市引智办审核同意后,报市外办核发出国任务批件。
由经贸、科技主管部门核发出国任务批件的出国(境)培训项目,须报市引智办备案。
三、出国(境)培训工作必须坚持按需派遣、确保质量、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的方针,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有重点地加强对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培洲,凡是有条件在国内进行的培训项目不得组团出国(境)进行培训。组织出国(境)培训,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国内外培训计划,可靠的接待单位,培训人选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认真选拔,确保质量。要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要防止少数人刮用职权搞公费出国(境)旅游,更不允许组织营利性的培训团组。
四、对出国(境)培训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组织出国(境)培训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提出培训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报市引智办。上报的计划(填写《上海市出国(境)培训团组项目申请表》),必须详细写明出国(境)培训的目的、内容、对象、接待单位情况和经费来源等,由市引智办综合平衡汇总编制全市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经有关部门会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出国(境)培训团组项目计划通知。组团单位凭通知书和有关材料,报市引智办审核后,由市外办核发出国任务批件。
五、对出国(境)培训的组团单位实行资格认定。
1.出国(境)培训的团组由政府局一级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和相当于局一级的集团公司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组织,不得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组织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的培训团组。
2.对确有需要组织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的培训团组,由市引智办负责办理。
3.对违反国家有关派遣团组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规定的单位,暂停或取消其组团资格。
六、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出国(境)培训人员所从事的专业必须与出国(境)培训内容相一致,并已在该专业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培训回国后将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
2.出国(境)培训人员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0周岁,并应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
3.出国(境)培训的每个团组人数不得超过20人
七、做好出国(境)培训团组出国(境)前的预培训和回国后的总结。
出国(境)培训团组出国(境)前预培洲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内进行必要的业务基础理论及有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国(境)内外培训内容紧密衔接;了解所去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风俗等;编写赴国(境)外培训提纲;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知识与纪律、安全保密等教育。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出国(境)培训团组回国后,组团单位必须在两周内组织全团组人员进行总结。总结的主要内容为:培训的主要收获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本单位、本部门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的方案;对国(境)外接待单位进行评估,对国内组团出国(境)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要形成书面材料。组团单位还应对出国(境)培训人员回国后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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