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46:0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沪人151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技术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规定,现将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技术工人的范围,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在技术工种岗应上工作的技术工人(下同)。
技术工种的范围,以劳动部一九九二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技术工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市劳动局规定的技术工种为准。

二、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的管理

(一)技术工人分为高级技师、技师两种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以下均简称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按劳动部颁发的帼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或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劳动局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执行。对尚未建立技术等级标准的特殊工种,由各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局制定技术等级标准。

(二)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技术工人培训工作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等实际情况进行。
1.技术工人在经市劳动局认可的社会化培训机构和市级主管局设立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并在本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考试。本市部分技术工种在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尚未建立前,技术工人的培训、考试仍可在经市劳动局认可的培训考核机构内进行。

2.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技术工人的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工作实绩及本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设置等情况,统一安排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培训、考试。

3.技术工人经技术等级培训机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试合格的,凭劳动部门发放的技术等级证书和考试成绩单,由主管的区、县、局人事(干部)部门复核认定,再统一发放国家人事部的技术等级证书。在本市部分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尚未建立前,仍在经市劳动局认可的培训考核机构进行培训、考试的,按原办法进行培训、考试及发证。

4.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一般以业余为主。对少数特殊工种,经单位批准也可利用工作时间进行培训。

(三)技术工人升考技术等级的间隔年限。

1.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不含技校毕业生,下同)在学徒期满后,可参加初级工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为初级工;考试不合格的,一年后重新考试,仍不合格的,改为普通工。
2.技术工人由初级工升考中级工,需在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中级工开考高级工,需在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七年。
3.高级工聘任为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按劳动部、人事部和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4.目前尚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可按下列规定参加相应的技术等级培训、考试。

(1)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可参加初级工的技术等级培训、考试,在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后,按规定的间隔年限逐级升考上一技术等级。

(2)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可直接参加中级工的培训、考试。在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后,再按规定的间隔年限升考高级工。
5.在劳动部初、中、高技术等级标准未全颁布实施之前,现按八级制技术等级标准(包括与八级制有对应关系的非八级制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培训、考试的间隔年限,可暂按以下办法执行,待新技术等级标准颁布后,再按以上的规定办理。

(1)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在学徒期满后,可参加三级工的培训、考试。

(2)三级工及其以上等级的技术工人升考上一等级(六级工及其以下),需在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二至三年。六级工升者以上等级的,需在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三至四年。

(3)目前尚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在技术岗位上工作满四年的,可参加四级工及其以下等级的培训、考试,在技术岗位上工作满八年的,可参加四级工及其以下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在下一年度参加升考上~等级的培训、考试;在技术岗位上工作满十二年及其以上的,可参加五级工及其以下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在下一年度参加升考上一等级的培训、考试。
6.对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技术业务水平提高较。民的技术工人,可适当缩短一至二年升考上一技术等级的间隔年限。具体由单泣人事部门根据本人的表现决定。

三、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

(一)技术工人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技术等级聘用制贯彻资格与聘用分开、技术技能与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即技术工人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聘用的资格条件,是否聘用由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对技术工人的实绩考核情况确定。
(二)技术等级聘用制是指对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的聘用,不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劳动关系及技术工人在本单位技术工种岗位之间的变动。

(三)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聘用工作由各级人事(干部)部门负责进行。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被聘用后,由单位发放聘用证书。聘用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四)对技术工人的聘用以考核为依据。具体按《工人考核条例》中的规定,按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
工作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五)聘用办法的若干问题。
1.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含技校毕业生),在新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实行三至六个月的实绩考核销,经考核合格的,聘用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不合格的,聘用饺低的技术等级或不予聘用。
2.技术工人升考上一技术等级并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后,需实行三至六个月的实绩考核期。考核合格的,可从下一个月起聘用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不合格的,可适当延长实绩考核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在延长期中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原技术等级或不予聘用。
3.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降级聘用或不予聘用:
(1)有违纪行为在受处分期或受处分一年内的;

(2)经常不能按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其他因表现不好不适官聘用技术等级的。
4.技术工人改为普通工的,不能保留原聘用的技术等级。
5.普通工人经培训、考试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改为技术工人的,由单位对其进行实绩考核,并对合格者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其中曾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原技术工种与现从事的技术工种不一致的,应按现从事技术工种的技术等级进行培训、考试和聘用。

6.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不同技术工种间调动的技术工人,原聘用的技术等级在聘用期内可暂予保留,聘用期满后按现从事工种重新聘用。在升考上一技术等级时,应按现工种技术等级进行培训、考试和聘用。
7.技术工人在不同单位之间调动的,由调入单位对其重新进行考核后确定是否聘的技术等级。

8.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工作年限满三十一年,按中级工套改工资办法套改工资的技术工人,经聘用考核合格的,可直接按中级工聘用。考核不合格的,按初级工聘用或不予聘用。

9.各单位在进行实绩考核和技术等级聘用的同时,应建立工人技术等级考绩档案。考绩档案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10.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聘用期一般为二至三年。聘用期满后,须经重新考核后确定续聘或不聘。聘用期间,对不胜任本职工作或有违纪行为的,单位可给予一至三个月的考查期,考查期满后仍不合格的,应降级聘用或不予聘用。
11.聘用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在调离聘用单位的同时,其聘用期自然终止。

四、技术工人实行聘用制后工资待遇的确定

(一)技术工人实行技术工人的工资待遇,工资待遇以聘用技术等级为依据。具体办法按沪人52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在参加初级工的技术等级培训后,经考试合格的,享受初级工的工资待遇;考试不合格的,执行初级工一档工资标准(已在初级工工资标准第一档的不变,下同),并可在下一年继续参加培训、考试,考试仍不合格的,改为普通工的,并从改为普通工的下一个月起执行普通工工资标准。
(三)技术工人聘用的技术等级有变动的,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按新聘用的技术等级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改为普通工的,从下一个月起执行普通工的工资待遇。
(四)技术等级解聘、待聘的技术工人,原为中级工及其以上的,其工资待遇按初级工同类人员的水平确定;原为初级工的,其技术等级工资按同类人员低一档工资标准执行。

(五)目前暂按八级制技术等级聘用的技术工人,其工资待遇按其八级制技术等级与现行初、中、高新技术等级的对应关系执行。即一、二、三级工对应初级工,四、五、六级工对应中级工,七、八级工对应高级工。与几级制技术等级有对应关系的非八级制技术工种,也可参照此对应关系办理。

五、组织实施

(一)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考试和聘用工作,涉及到鼓励技术工人提高技术水平和技术工人的切身利益,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切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各单位要做好思想工作,把好培训、考试和实绩考核关,坚持考核标准,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

(二)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考试和聘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机关技术工人的技球等级培训、考试和聘用制的指导工作,由市级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级各部、委、办、局所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和聘用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区、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和聘用工作,由区、县人事局负责管理。

六、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七、中央在沪的机关、事业单位经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在沪代管的主管部门负责。

八、本市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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