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44:11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在沪院士实行院士生活津贴的通知
沪人24号

中科院上海分院、上海科学院、市教育委员会及有关单位: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在沪院士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也为上海经济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本市对在沪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建上生活津贴。现将实施院士生活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享受津贴范围

工资关系在沪,并在沪工作的本市及中央各部、委在沪单位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享受此津贴。

二、院士生活津贴标准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在沪院士,每人每月发放院士生活津贴600元。

三、发放办法

1.主修委、办、局在每年年底将享受院士生活津贴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名单送中科院上海分院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中国工程院院士报市人事局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审批名单,核拨院士津贴经费。
2.院土生活津贴由所在单位每月按规定标准向本人发放。
3.院士生活津贴可计入本人工资总额,其正常的工资增长仍按本市规定执行,病、事假期间院士生活津贴照发。
4.院士在本市调动后,调出单位自调出的下一个月起停发院士生活津贴,调入单位自调入的下一个月起按月发放院士生活津贴。
5.新当选的院士,在批准当选为院士的下一个月起开始享受院士生活津贴。
6.既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又是中国工程院院土的人员,津贴不重复享受。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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