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聘用制干部及其家属户口“农转非”工作的通知
沪人33号
各区、县人事局、公安局、粮食局,各部、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随着本市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聘用制干部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为了解决部分聘用制干部的实际困难,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现就做好本市聘用制干部及其家属户口“农转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聘用制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本人及其家属户口“农转非”。
1.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聘任或任命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以上待遇的;
3.曾获得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聘用制干部(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工作表现突出的,可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其家属的户口“农转非”:
1.年满四十周岁、工龄满二十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聘任或任命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
2.年满四十周岁、工龄满二十年,被聘任或任命在副处级或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岗位工作满三年;
3.曾获得市、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以上)的主要研究人员。
三、解决聘用制干部家属户口“农转非”的范围包括:配偶及其十六周岁以下子女(含不超过十八周岁的普通中学在校高中学生)。
四、聘用制干部家属“农转非”的办理程序是:由聘用制干部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局根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持市人事局的证明,经市公安局、市粮食局审核同意后,到迁入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具体手续。
五、解决部分聘用制干部及其家属“农转非”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事(干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对弄虚作假者,除注销当事人非农业户口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适用于按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从法发[1995]5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的《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沪人94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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