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发放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的通知
沪人1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放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津贴的通知》(人专发10号)和《关于发放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的通知》(人专发〔1994〕18号)精神,我局受委托发放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新当选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从1995年5月份起享受津贴,其中医药与卫生工程学部的院士,从1994年12月份起享受津贴。请院士所在单位予以协助,落实发放津贴的人事(干部)部门联系人和财务部门联系人、帐号等,并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见附件),按月将津贴随工资发给院士,在发放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职位职称专家处联系。
附件:中国科学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放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津贴的通知》(人专发10号)和《关于发放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的道知》(人专发18号)精神,为了更好地做好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土)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受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两院)委托,上海市人事局负责市属单位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上海市人事局每半年将津贴拨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的人事或财务部门应将津贴按月随工资发给院士本人。在暂未按时收到拨款的情况下,各单位可先用其它资金垫发。
三、两院院立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自当选之月起发放。
四、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既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同时也是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不重复享受院士津贴。
六、院士调动工作,其院士津贴随工资关系一并转移;院士因去世或其它原因停发工资,院士津贴也随之停发。各单位须将两院院士变动情况及时通报上海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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