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精神病患者住院经费负担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
沪民福(95)第13号
分区县人民政府,对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沪府办秘(1994)0868号文批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联合印发了《上海市精神病患者住院经费负担办法》及《实施细则》。现根据《实施细则》第十条“本细则由上海市民政局解释”的观定,就有关几个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一、退离休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中的精神病患者可否按本办法办理?
答:退离休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中的精神病患食可按本办法第三条在职职工有关规定办理。
二、年龄已超过十六岁的子女和由职工供养的兄、弟、姐、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劳动部门无法安排就业的,是否按本办法办理?
答:上述对象确系职工供养者,可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
三、本市已实行了《职工家属医疗费补贴办法》和《劳动保险条例》,请问上述两个规定与最近制定的《上海市精神病患者住院经费负担办法》两者的关系以及如何贯彻执行好这三个办法?
答:《精神病患者住院经费负担办法》是在《家属医疗补贴办法》和《劳动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上述三个办法总的精神是一致的。在贯彻执行中,首先按《家属医疗补贴办法》和《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按上述规定办理局,自理费用确有困难,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再按《精神病患者住院经费负担办法》办理。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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