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56号
各部、委、办、区、直属局:
根据人事部《关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意见〉的通知》(人步发〔1993〕10号)精神,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上海市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暂行办法
自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给政府特殊津贴以来,这项工作已连续开展了六年,这一带有导向性的决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知识分子的关怀和爱护。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特殊津贴的激励作用,鼓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为国家建设做出新的贡献,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维护政府特殊津贴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是历年来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在职人员。
二、考核工作在各系统和单位的党委和行政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可结合本单位职工的年终考核工作进行。
四、考核内容:主要是考核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现实表现和业绩。对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新的贡献和新成就要及时掌握,充分肯定,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道和表彰。对个别违法乱纪,受到党政处分的以及考核不合格人员,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
五、在考核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二)已不具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并收回证书。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半年以上不归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四)领取政府特殊津贴后,未经原单位组织批准,自动离职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五)领取政府特殊津贴后,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意见大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如经两次考核不合格,仍无改进表现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去世后,从去世的下一月起,停发政府特殊津贴;因其它原因停发工资者,同时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六、凡是须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的,由部、委、办、区、直属局根据第五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于每年的三月底前报市人事局,经审核后报人事部审批。
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去世后,人事部门要及时报告市人事局职称专家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组织同意由一个系统调往另一个系统或其它省、市、部、委后,调出系统的人事部门要及时报告市人事局职称专家处和调入系统或单位的人事部门。
八、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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