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33:58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函[2000]7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理想液化石油气实业有限公司下属各门市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理想液化石油气实业有限公司下属各门市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渝国税函7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理想液化石油气实业有限公司下属各门市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渝国税函7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2月18日
沙坪坝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庆理想液化石油气实业有限公司下属各门市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请示》(沙坪财主国税文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重庆理想液化石油气实业有限公司下属各门市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由总公司汇总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其下属各门市应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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