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33:2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2000]5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5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50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5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第四条中所指“快餐”,系指不提供餐饮场地和餐饮服务,直接销售的快餐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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