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28日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东府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市区行政区域(包括莞城、南城、东城和万江)和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行政村)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根据镇(街)经济综合发展情况,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土地级别划分为五个等级,并分为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两大类。
具体适用税额如下:
东莞市土地分级和税额标准情况表
序号 土地级别 适用镇(街) 税额标准(元/┫.年)
非工业 工业
一类 二类
1 一级 城区(包括莞城、东城、万江、南城)、虎门、长安、塘厦、常平、松山湖 12 10 5
2 二级 凤岗、樟木头、清溪、黄江、厚街、石碣、大朗、大岭山、虎门港 10 8 4
3 三级 寮步、桥头、石龙、茶山、横沥、高?丁⒓br /> 沙田、道?蚣br /> 8 6 3.5
4 四级 谢岗、中堂、东坑、石排、麻涌、企石、洪梅、望牛墩 6 4 3
5 五级 欠发达村 4 3 2.5
三、土地情况登记
此前尚未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的纳税人,应持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如: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政府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书等)、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土地租赁协议(合同)到土地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登记和纳税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征收时间
我市2007年度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8年3月1日起恢复征收。应缴纳2007年度、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税款。
松山湖、虎门港自2008年1月1日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政策规定可登陆东莞地税网站(www.dgds.gov.cn)查阅或致电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22887110及各地方税务分局咨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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