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28:51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修订稿)》的修改意见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修订稿)》的修改意见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修订稿)》的修改意见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4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贵办《关于征求<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的函》(粤府法征1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第六条“……,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修改为“……,按已公布实施的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划分的土地等级,……”,在实际工作中更有利于操作。
二、建议将第九条“……,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修改为“……,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核, ……”。
三、建议将第十一条“……,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修改为“……,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同时应明确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主体。
四、建议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征用的土地,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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