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28:01

[12366]140000617 我们是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书面资料委托或者口头通知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代扣代缴资源税吗?


我们是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书面资料委托或者口头通知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代扣代缴资源税吗?
1400006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11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 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 “未税矿产品”指资源税纳税人在其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因此,贵单位对收购的“未税矿产品”,应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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