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国税办发[2009]23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国税办发23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国税办发2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8日
现将《湛江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提高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广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10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的第一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切实提高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保证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是全面贯彻2009年全市国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2009年所得税收入的关键。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认真负责地组织好汇算清缴工作。
为了加强对全市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决定成立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由李孔总会计师任组长,所得税管理科彭丁勇、国际税务管理科庄永红、征收管理科黎学飞、稽查局庞秋、信息中心符庆平和政策法规科张弦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所得税管理科,具体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督导工作。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确保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有效地开展。
二、统一工作内容
(一)汇算清缴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另文通知。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三)申报方式
采取电子申报。
(四)报送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明确工作步骤
(一)宣传培训阶段(3月1日-3月30日)
一是注重对税收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厅等一线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所得税政策和汇算清缴有关规定,熟悉申报软件使用方法,提高综合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
二是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采取网上宣传、集中培训、重点辅导、大厅公告、电话咨询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纳税宣传和辅导,使纳税人能够清楚了解和掌握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规定、各类需审批和备案的事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暂行办法、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汇算清缴质量。
三是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登记备案工作。根据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51号)规定,做好我市符合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登记备案工作,并予以公告。要求税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审核事项说明(范本)〉统一格式的通知》(粤国税发241号)的要求,出具真实、有效、合法的鉴证报告。
四是推行税电子申报。按规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要求附送电子申报数据。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电子申报软件挂在省局网站供纳税人免费下载,市局将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将我局举办的申报软件培训录像和资料放市局门户网站,供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下载学习,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二)资料受理审核阶段 (3月1日-5月31日)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的逻辑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项目进行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必须及时退回,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此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重视年度申报审核工作。为防止汇算清缴改革后,年度审核工作走过场,造成税款流失,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年度申报表的审核,结合纳税人年度申报资料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认真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表》。
2、做好减免税企业的年度复核。根据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10号)规定,减免税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应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年度复核表》,作为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依据。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审核,对经复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要求纳税人补交税款,并登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账》进行跟踪管理。
3、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审核,指导纳税人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第13号的要求准备有关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执行。及时调整纳税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应报批但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扣除项目,应待报批后扣除。
4、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总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加强对定率征收企业的审核。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总额是否大于或等于申报流转税的销售额,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注意审核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对主营业务发现变化的,应按适用行业调整应税所得率。
6、加大对房地产开发、水产、饲料、饮食、建安等特殊行业以及长期亏损企业的审核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1号)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出具中介机构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证报告。
7、认真审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51号)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审核事项说明(范本)〉统一格式的通知》(粤国税发241号)的规定,认真对照审核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凡发现出具的鉴证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应退回。
8、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49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并办理备案。为保证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09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单位应尽早安排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年度申报。
(三)总结阶段(6月1日-6月15日)
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分析和总结上报工作。通过统计数据,分析税源的构成、分布和发展变化,及时发现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从而达到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有效监控税源的目的。汇算清缴总结和报表应于2008年6月15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到市局(所得税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
汇算清缴总结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a、组织开展情况。
b、宣传培训情况。
c、电子申报情况。
d、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情况(包括审核纳税人户数、审核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和补缴税额等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具体包括管辖企业、盈亏企业户数,与上年同期对比的增减情况及原因分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分析企业利润、应交所得税、实际上缴和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情况;重点税源收入变化情况;新办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增减情况和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程度;
(4)企业所得税税负分析,包括总体税负和各行业税负升降情况和原因分析;
(5)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6)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四)纳税评估和检查阶段(6月16日-10月10日)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将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与其历史资料及行业数据比照分析,尤其要对重点税源企业及连续三年亏损企业和近两个纳税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进行评估,分析原因,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纳税评估后要做出评估结论,对于一般性申报问题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对有疑问的企业要进入日常检查。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结合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对小型微利企业加强监管。在实施监控、评估或检查的过程中,确认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责成其限期纠正,补缴应纳税款,并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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