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24:3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从事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1997)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有利于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开展,鼓励和支持下岗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保障其年老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关于本市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障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现对本市从事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本试行意见适用于按规定进入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及颁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劳动组织并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人员(下称非正规就业人员)。从事或者参与非正规就业,但已参加其他法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试行意见。
二、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统一由社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机构代为办理,社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机构应在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签订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其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称社保中心)为非正规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三、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可按市社保局参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计税工资标准确定的基数按月缴纳,今年缴费基数确定为600元,缴费比例暂按16%确定。
四、非正规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保中心按其实缴金额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凡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不予记帐。
五、在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期间(1996年一1998年),凡与市政府认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托管关系,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人员,经社保中心审定后,养老保险费可暂按本市规定的统一标准(每人每月50元)缴纳,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记帐额可按全市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和本市规定的企业记帐比例记入,其中个人缴费记帐比例按本市对企业职工规定的比例确定。个人缴费与记帐额度的差额部分由市养老保险基金资助解决。
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歇业、年检被收回证书或者变更从业人员时,社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七、非正规就业人员符合本市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可以向社保中心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养老金统一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
八、本试行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上海人社局 沪社保业一发(1997)22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从事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