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24:1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吸引优秀留学博士来上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通知
沪人[1997]148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地区自1985年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来,至1996年底共招收712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其中出国留学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以下简称留学博士)的有89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中高层次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上海的科技、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同时上海今后的发展也给博士后研究人员创业成才提供了良好机遇。目前,上海的5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2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其他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的博士点,为吸纳更多的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基地。为吸引更多的优秀留学博士来上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进一步争取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通知》(人专发〔1992〕16号)的有关规定,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各类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等),凡品学兼优、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均可向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具备博士后科研条件的非设站单位申请做博士后。
二、留学博士来上海做博士后,可由本人直接向我国驻留学国家使领馆教育处(组)联系或委托国内亲友联系落实设站单位,也可通过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联系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具备博士后科研条件的非设站单位。设站单位和具备博士后科研条件的非设站单位应主动与在国外的留学博士建立联系,并提供信息,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优秀留学博士来上海从事博士后研究。
三、已入外国籍的优秀留学博士来上海做博士后,如接收单位已完成国家人事部下达的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设站单位可向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核准进站后,在站两年4万元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
四、本市各设站单位招收的回国留学博士,如进站后所从事的研究工作紧密结合上海经济与科技的发展重点,在站工作满一年,经考核,被设站单位评为优秀者,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确认,可由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资助日常经费1-2万元人民币。
五、受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委托管理的博士后公寓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设站单位必须尽可能优先安排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的留学博士使用。在完成“九五”期间国家人事部在上海增建博士后公寓计划后,设站单位在吸收回国留学博士进站时,确仍存在住房困难的,可向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申请提供过渡房。
六、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联系导师必须提供一切方便办理各项进站手续并积极落实经费、配备助手,使进站的留学博士能尽快适应设站单位的环境,开展科研工作。
七、留学博士在上海做博士后期间的工作、生活待遇、管理以及配偶和子女随之流动等问题,均按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办理;随归的配偶原在上海有工作单位的,按《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府办发〔1992〕23号)的有关政策,恢复原身份,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由设站单位安排借调工作。
八、留学博士完成在沪博士后研究后,有志于留沪工作者,设站单位要积极安排工作或向有关部门推荐,必要时也可由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协助联系。其配偶的工作由接收单位妥善安排。同时,根据“来去自由”的方针,为愿意再次出国工作的留学博士提供方便,由设站单位为其办理出国手续。
九、随归的未成年子女就学按《关于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沪人〔1993〕1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的,按沪府办发[1992]23号文的有关规定,在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升学,享有加分优惠。
十、对积极招收留学博士来上海做博士后的设站单位如确有优秀的国内博士后来源,并在完成国家人事部下达的招收计划后,可向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核准进站后,在站两年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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