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23:56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8]43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知
粤财法43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知
粤财法4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2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为继续鼓励和扶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的发展,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2008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以后年度如何减免,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时另行研究明确。请遵照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8]43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