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23:3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劳技(1997)59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保证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鉴定工作的秩序,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36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职业技能鉴定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在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必须加强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当前要把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作为最重要的和最紧迫的任务,牢固树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社会效益和质量第一"的观念,抓紧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加强管理,规范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为企业服务,为劳动者服务。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降低鉴定质量,损害鉴定工作声誉的行为。
二、强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文要求,对本市组织实施鉴定工作的各个技术环节将进一步规范管理。
要按照鉴定所设置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鉴定所和有关鉴定机构的建设,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按照考评员的任职资格加强考评员资格的培训和考核,规范考评员资格审核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管理,加快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的建设,做好组织题库运行工作,严格考务管理,建立鉴定(考核)的正常秩序。
三、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程序本市技工学校、大、中专学校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统一由学校主管部门汇总,职校和区(县)所属中专的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统一由区、县教育局(职教科)审核后报本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汇总,在实施鉴定前一个月,填写《上海市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联系表》(JDB?007)和《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JDB?008),【以下简称(JDB?007)表和(JDB?008)表】,提供鉴定工种、等级、时间、地点等情况,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办理鉴定手续。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签署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组织实施意见,指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实施鉴定(考核)。
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工集体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由单位填写(JDB?007)表和(JDB?008)表。报主管部门汇总提出鉴定工种、等级、鉴定时间等有关鉴定要求,(一般以本市鉴定公告发布的时间为主)。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到所在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办理鉴定手续,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实施鉴定(考核),并签发准考证。
申报鉴定的个人统一向市劳动局就业训练中心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包括考前辅导班),培训结业后方可参加鉴定。鉴定报名手续由市劳动局就业训练中心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集体办理。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鉴定(考核),并签发准考证。
举办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应严格按照劳动局制定的《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劳技发【94】46号)履行审批手续,并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向社会招生。培训班结业者,须由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集体办理鉴定(考核)手续。
四、严格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要严格证书颁发程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认真审核鉴定成绩,尔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证书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劳动部和市劳动局的规定统一办理,经市劳动局验印后颁发,由鉴定机构移交本人。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需发放市劳动局验印的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证书,应在鉴定(考核)前一个月,将鉴定(考核)实施方案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将鉴定人员成绩报行业劳资部门审查汇总,尔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证书由行业劳资部门按照劳动部和市劳动局的规定统一办理,市劳动局验印后颁发,由鉴定机构负责将证书送交人。
凡本市已实行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申报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者必须取得由市劳动局验印核发的高级工证书,并符合相应申报条件。凡其证书不属于市劳动局验印、核发的,须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考或复核后,换发新的经市劳动局验印的高级工等级证书,方可参加技师考评。
五、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应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实行有偿服务。鉴定和证书等收费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市劳动局将会同物价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
六、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正常程序,维护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按照规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行业或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应由各主管局(公司)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进行。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未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行业特有工种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必须按照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及类别必须符合市劳动局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根据市劳动局、人事局(沪劳技发【96】89号)文规定,对已纳入本市实行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公司)不得再向社会组织考核及发放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凡违反规定,继续对外组织考核,所发证书一律不予认可。
七、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办法,要加强各单位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在本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助下,坚决制止乱发证、乱收费、以权谋私等鉴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坚决打击各种非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对未经市劳动局批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应予取缔。对于社会上出现盗用政府机构名义从事非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以及伪造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予以追查,依法惩治。
要严格执行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就业上岗的职业(工种),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招聘和录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劳动监察机构要会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对非法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行为进行监察。
要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办法,尽快建立起劳动监察和技能鉴定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规范鉴定工作管理和提高鉴定工作质量的具体要求,重点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治理整顿劳动系统及社会上从事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的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
市劳动局、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接受社会、群众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监督。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乱办班、乱考核、乱发证以及各种违反考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并设立监督电话,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为021-62584770×293,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为021-63202806×15、×25。
同时公布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为010-6421383或010-64915804。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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