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23:0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167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化建设,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52号)精神,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这项工作中有何经验和问题,清及时告我局教育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5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是为了系统掌握国家公务员素质水平状况,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综合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公务员培训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的对象是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是系统记录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情况的有效凭证,是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职务及参加本市国家公务员交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和通过调任进入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参加任职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并记人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晋升职务的在职国家公务员参加任职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现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或人员过渡培训,经考试考核并取得按上级有关规定应试的科目合格证书(或经审核符合免修条件,取得相应的免修证书)的,颁发并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调任、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参加任职培训合格后,由市、区、县人事局委托培训单位颁发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现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的颁发,由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按规定统一到市人事局办理。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登记内容包括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的类型、时间、内容、学时和成绩。国家公务员接受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成绩合格者由培训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并盖章;国家公务员接受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在16课时以上的,应将有关学习证明材料(结业证书、合格证书、成绩单等)交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合格证书、盖章,并定期汇总统计,报上一级人事(干部)部门备案。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由其本人妥善保管,不得 涂改、伪造;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书内页全部登记满后,可续发新证,原证书仍由本人保管。

第九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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