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22:18

吉林省地税局 关于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公告的解读

吉林省地税局
关于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公告的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吉林人民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现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4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各省下放减免税审批权限。按照总局要求,结合纳税服务规范1.0版规定,我们对2009年印发的《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吉地税发〔2009〕63号)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了《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但修订后的公告只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受理条件、减免范围、办理流程、审批时限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重新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未对减免权限进行修改。为更好的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二) 取消了《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中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不属于本级权限的,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至省局”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关于“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规定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33号)“(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中关于“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在未处置前闲置的房屋、土地,年度中暂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各商业银行的省级银行统一汇总后,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规定。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吉林省地税局 关于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