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21:3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8]20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20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205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20日
各区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我市公共交通车船按全省统一规定,2008年度车船税减半征收。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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