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21:01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关于本市合理使用一九九七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职改办3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1997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试点)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99号)精神,在对近两年本市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问题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本着“严格要求、区分对待、实事求是、逐步提高”的原则,征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了本市合理使用一九九七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有关问题的办法,具体是:
一、有外语要求的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二、1960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成绩需达到国家制定的合格标准,并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1960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以前出生并且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一九九七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虽未达到国家制定的合格标准,但达到上海市地方参评分数线的,在其它条件符合,单位又同意推荐的情况下,可作为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成绩当年度有效。
四、1948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以前出生并且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业绩又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骨干,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虽未达到本市地方参评分数线,但属行业(学科、专业)业务带头人的,经专家组答辩通过,可以作为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特殊对象进入评审程序。其所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将作为其水平、能力的参评条件。具体办法将根据系列、专业的不同情况,由市职改办与系列或专业主管部门协同制定。考试成绩当年度有效。参评人员需提供当年度考试成绩单和经市职改办认可的培训证明。
五、留学人员来沪落实工作单位后,如当年的职称外语考试报名工作已结束,凭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护照和用人单位证明,可补办报名手续。
六、在海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和出国前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公派访问学者(连续在国外一年及以上),凭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回国四年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免试外语。
七、取得博士学位后四年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免试外语。
八、本办法由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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