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20:5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8]2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二批)认定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二批)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国税函2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二批)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国税函261号
全文有效
韶关、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二批)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333号)转发给你们。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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