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九八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8)22 号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2)2号 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2-01-23]
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本市一九九八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失业救济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25/人。
二、失业救济金给付标准为:失业职工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按244元/人给付;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按205元/人给付。
三、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不低于244元/人,待工第二年起每月不低于205元/人。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均不包括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上述公布和调整后的标准,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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