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19:4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8]31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鸡苗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鸡苗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31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鸡苗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31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16日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售鸡苗是否征免增值税的请示》(云国税发〔2008〕3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鸡苗属于动物种苗的一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精神,批发和零售鸡苗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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