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沪劳就(1998)15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有效解决劳务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对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劳务纠纷解决,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负责领导、协调劳务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
调委会由劳动部门、外省驻沪劳务管理机构、有关行业部门等共同组成。
调委会下设“劳务纠纷调解办公室”,负责处理具体劳务纠纷调解事宜和调委会日常事务工作。调委会配备专职和兼职调解员,进行具体的劳务纠纷调解。调解员由市劳动局统一进行培训和确认资格。
二、由本市劳动部门管理的外地劳动力与使用单位发生劳务纠纷的,可以由调委会进行调解解决。
调委会的劳务纠纷案件的调解管辖,按现行的市、区县劳动部门对外地劳动力的审批管理权限确定。
三、劳务纠纷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规定以及劳务合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劳务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纷事项,也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不能解决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人民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五、劳务纠纷调解暂实行免费方式,在务工管理费中提取5%为劳务纠纷调解工作经费。
六、劳务纠纷调解工作是一项新的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应充分予以重视。
各区、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机构,配备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劳务调解工作。对劳务纠纷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研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使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轨道。
上海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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