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19:22

税收优惠政策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税收优惠政策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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