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19:1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8]27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7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77号
全文有效
2008.06.19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7〕429号)第一条中,有关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的扣除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有关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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