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18:02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8]153号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实行最低计税造价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实行最低计税造价标准的通知
梅地税发153号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实行最低计税造价标准的通知
梅地税发15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9日
梅江区地方税务局、梅县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水泥、钢材等建材价格持续上涨,使建造房屋的造价不断提高。一些建筑安装企业承建楼房工程后,没有按实际造价申报建安收入,使建筑安装业税收流失严重。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和完善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管制度,市局通过对建筑市场的调查测算和征求建设等部门的意见,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定,决定对帐册不健全或申报偏低的建安企业实行核定最低计税造价标准进行征收。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帐册健全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建楼房工程,必须从施工开始至完工,向主管地税部门提供工程承建合同、施工许可证、峻工结算书等有关材料,并按实际造价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二、对不提供帐册或帐册不健全、申报建筑安装工程收入严重偏低的建筑安装企业,采用核定最低计税造价标准的征收方法。核定最低计税造价标准为:电梯房95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房屋750元/平方米(四层以上)、650元(四层及四层以下),砖混结构房屋550元/平方米。
三、核定最低计税造价标准征收办法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在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梅县部分行政辖区)施行,原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管的通知》(梅地税发199号)中第五条关于核定私人建房450元/平方米最低造价标准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梅江区局、梅县局应切实执行上述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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